第十五条

已废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政府的预算报告、批准预算的决议、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应当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