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接受建议的机关应当及时对建议的内容作出处理,并把处理结果回复提出建议的机关。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