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该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其职责是:

(一)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

(二)拟订责令限期履行、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有关文书;

(三)拟订不予受理、延长审查期限、中止行政复议审查、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及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文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对前款第(三)项所列的事项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