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十八条已废止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申请人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申请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送达。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送达有关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并将送达回证送交委托机关。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送达的,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机关报告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