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和依据,认为需要直接进行审查的,其审查事项包括:(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二)是否符合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三)是否符合制定程序;(四)内容是否适当;(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