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受理;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该行政机关依法受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