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十条已废止法律、法规规定有行政复议前置,申请人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后,从申请人起诉之日起至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止的期间不计算在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内。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已告知行政复议前置的除外。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