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六条已废止在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内,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引导个体屠宰户,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开办定点屠宰厂(场)。较大规模的养猪场可以附设定点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业。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