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经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审核,报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取得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屠宰厂(场)取得定点资格后,应当按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定点屠宰厂(场)由批准定点的人民政府颁发标志牌。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应当悬挂于显著位置。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