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