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兵役登记工作在自治区、盟市征兵办公室的指导下,由旗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地区的兵役登记工作。适龄公民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进行兵役登记。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