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旗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当于当年兵役登记开始十日前发出兵役登记公告,明确兵役登记有关事项。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旗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设立兵役登记站。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旗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的要求,提供本辖区当年适龄公民的名单和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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