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民政部门对退伍军人统一进行就业培训,加强就业指导。

城镇退伍军人安置采取计划安置和自谋职业相结合,引导和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工商、税务、金融、土地、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相关政策上给予优惠。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