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被征集服兵役的公民及其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有权享受下列优待:
(一)入伍前家居农村牧区的义务兵,当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发给其家属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年收入的优待金,当年兑现。原承包的耕地、草场、林地、水域等应当予以保留。
(二)入伍前是城镇青年的义务兵,当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发给其家属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优待金。
(三)在自然条件恶劣的边海防地区服现役满半年以上或者在服现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以及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义务兵,凭军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当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发给其家属不低于当地优待金标准百分之一百二十的优待金。
(四)义务兵在入伍前持有行政机关颁发的许可证、执照、资格证书等,按照规定需要办理年审的,在其服役期间,行政机关应当准予免办年审;其退伍后一年内可凭退出现役证明办理年审手续。
优待金应当纳入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