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新兵审定和退兵第十九条已修改被部队退回的新兵由自治区征兵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条件的,回部队继续服役;经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盟市、旗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不得接收或者调换由部队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