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旗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当在听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召集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学历审查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接兵部队负责人集体审定兵员,择优批准政治、身体、文化、年龄合格的预征对象入伍。

新兵名单应当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旗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查清,对确有问题或者一时难以查清的应当及时调换。

符合征集条件的现役军人的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批准入伍。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