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防雷装置检测与维护第二十一条已废止防雷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发现防雷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被检测单位,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由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整改。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