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防雷装置检测与维护第二十条已废止防雷装置应当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由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持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