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雷管理与风险评估第十七条已废止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未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