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雷管理与风险评估第十五条已废止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开工建设。变更或者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应当重新报审。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