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九条已修改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提倡和鼓励各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相互了解、相互学习、相互信任、相互帮助,增强民族团结。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