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条已修改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推进民族团结和谐乡村、和谐社区、和谐单位建设。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