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八条已修改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厂矿、进社区、进村寨、进寺院、进教堂,增强各民族公民的民族团结意识。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