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七条已修改自治州内各民族公民应当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相互尊重宗教信仰,尊重各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散布和实施民族歧视、民族侮辱的言行;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传播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危害祖国统一的信息。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