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