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四条已修改自治州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各民族平等、坚持各民族相互离不开的原则,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