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自治州内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