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