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调处、化解本单位、本系统、本辖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