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自治州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州、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民族团结进步考核评价办法,实行定期考核,加强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