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