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州、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增进各族各界间的团结和睦。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