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完善保护措施,合理开发利用生态资源和自然资源,维护资源地各民族群众的切身利益,改善人居环境。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