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景区景点设置规范的中外文游览导向、安全警示和旅游咨询、投诉、救助电话等服务标识。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