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机场、车站、码头等游客集散地和交通要道设置旅游标识。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