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轿子雪山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或者拒不恢复原状的,承担恢复原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