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或者拒不恢复原状的,承担恢复原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