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每立方米处100元的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照1立方米计算;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