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管理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下列计量器具:(一)未经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二)国家明令淘汰或失去应有准确度的;(三)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