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下列计量器具:

(一)未经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或失去应有准确度的;

(三)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