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下列计量器具:

(一)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编号、标志和计量合格印证的;

(二)计量性能不合格的;

(三)国家明令禁止的。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