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管理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下列计量器具:(一)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编号、标志和计量合格印证的;(二)计量性能不合格的;(三)国家明令禁止的。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