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二)伪造计量数据;

(三)伪造或者擅自启动检定封印、损毁检定封缄。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