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管理第十条有效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二)伪造计量数据;(三)伪造或者擅自启动检定封印、损毁检定封缄。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