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责任人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