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检定印、证及其标志或者电子类计量器具程序设定器,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责任人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