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十条规定之一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