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