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之一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对使用单位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出版物和印刷品,责令停止销售。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