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安装、改装,已安装、改装的计量器具,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安装、改装费2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