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计量违法行为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

(二)进入生产、经营场地和产(商)品存放地检查,按规定抽取样品;

(三)查阅、复制有关的发票、帐册、合同、凭证、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有关的计量器具、产(商)品。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