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计量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计量违法行为时,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二)进入生产、经营场地和产(商)品存放地检查,按规定抽取样品;(三)查阅、复制有关的发票、帐册、合同、凭证、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四)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有关的计量器具、产(商)品。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