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商贸计量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在贸易结算中产生计量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还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纠纷未解决前,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有纠纷的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原始状态。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