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在贸易结算中产生计量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还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纠纷未解决前,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有纠纷的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原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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